
3月16日,东方集团(600811)发布公告,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被认定为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通过人为增加业务环节或虚构业务链条的方式,长期开展农产品融资性贸易和空转循环贸易,导致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而言,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约为38.97亿元,2021年为48.65亿元,2022年为65.43亿元,2023年为8.25亿元,分别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25.20%、32.05%、50.44%和13.56%。
同时,虚增营业成本也分别为38.75亿元、48.44亿元、65.3亿元和8.24亿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成本的23.74%、29.57%、45.43%和11.45%。
由于上述虚假销售业务,公司将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9.5.2条规定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连续3年存在虚假记载”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决定于2025年3月17日实施停牌,股票简称将由“东方集团”变更为“*ST东方”,并于2025年3月18日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表示将全力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并开展合规自查,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和信息披露工作。
2024年前三季度,东方集团实现收入7.29亿元,归母净利润1.3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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