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吉通及相关负责人被出具警示函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财中社 赵恒骁 1.1w阅读 2025-03-14 19:03:03
3月14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在2025年3月14日发布...

3月14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在2025年3月14日发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7号,洛阳吉通新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中舟、董事会秘书宋春芳因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事项,收到了警示函。

调查发现,赵中舟所持有的1730万股股份于2024年7月8日被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冻结,而公司直到2025年1月16日才进行了补充披露。这一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赵中舟未能及时告知公司,且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他与董事会秘书宋春芳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河南证监局要求洛阳吉通新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升信息披露意识,并在收到决定书后30日内提交书面报告。若对该措施不服,相关方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但措施执行将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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