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生物与山东阜丰达成2.33亿和解,黄原胶纠纷尘埃落定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财中社 汪明琪 1.7w阅读 2025-03-06 17:08
目前,山东阜丰已按照协议约定提交撤诉申请,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在推进执行终结程序。此次和解标志着梅花生物与山东阜丰之间长达十余年的黄原胶商业秘密纠纷正式画上句号。

3月6日,梅花生物(600873)发布公告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疆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新疆梅花”)与山东阜丰发酵有限公司(下称“山东阜丰”)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就黄原胶生产商业秘密侵权纠纷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金总额为2.33亿元。

此次纠纷的核心是黄原胶生产技术的商业秘密侵权问题。

山东阜丰指控梅花生物、新疆梅花及张伟自2012年起持续实施侵害其商业秘密的行为。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最高法知民终64号判决中,认定侵权事实成立,这为后续的执行和解埋下了伏笔。

2025年,山东阜丰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5)鲁民初4号),进一步主张权利,该案件当时尚未进入实体审理阶段。与此同时,山东阜丰依据生效判决,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号:(2024)鲁01执573号),要求梅花生物等被告履行相应义务。

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包括多方面的重要内容:

1.一次性解决纠纷:该协议涵盖了(2022)最高法知民终64号案、(2025)鲁民初4号案以及(2024)鲁01执573号案所涉及的事实,是各方对黄原胶相关技术纠纷的一次性完整解决方案。

2.技术许可与补偿:在和解金支付完毕后,梅花生物及新疆梅花及其关联公司将获得山东阜丰黄原胶相关技术的永久性普通实施许可,此和解金视为对其使用该技术的一次性完整补偿。

3.权利放弃与义务履行:协议生效后,山东阜丰及其关联公司不得再基于黄原胶相关技术向梅花生物、新疆梅花、丁方(张伟)或其关联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包括停止使用、补偿或赔偿等。

山东阜丰需在2025年3月7日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撤回(2025)鲁民初4号案的起诉,并申请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对梅花生物、新疆梅花及相关人员的执行措施,如列入失信人名单等,同时配合完成执行终结程序。此外,梅花生物及新疆梅花需撤回在新疆对山东阜丰的诉讼。

此次和解金总额为2.33亿元,梅花生物及新疆梅花需于2025年3月14日前一次性支付至山东阜丰账户。若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支付与和解金等额的违约金。

《财中社》注意到,梅花生物近两年业绩下滑。2023年公司营收277.61亿元,同比下滑0.63%;净利润31.81亿元,同比下滑27.81%。2024年前三季度,公司营收186.81亿元,同比下滑8.99%;净利润19.95亿元,同比下滑7.65%。从财务角度来看,和解金将导致梅花生物2024年度营业外支出增加2.33亿元,直接影响公司该年度净利润。

从业务发展角度而言,此次和解使梅花生物获得黄原胶相关技术的永久性普通实施许可,消除长期以来的法律风险。梅花生物主营业务涵盖氨基酸系列产品(赖氨酸、苏氨酸等)、食品味觉优化产品(味精、黄原胶)、生物基材料及医药健康产品。黄原胶作为一种重要的生物高分子聚合物,广泛应用于食品、医药、石油开采等多个领域。

目前,山东阜丰已按照协议约定提交撤诉申请,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在推进执行终结程序。此次和解标志着梅花生物与山东阜丰之间长达十余年的黄原胶商业秘密纠纷正式画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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